导读:有科普意义的景区 科普基地意义 1. 科普基地意义 2. 科普教育基地的意义 3. 科普基地建设意义 4. 什么是科普基地 5. 科普基地意义和价值 6. 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 7. 科普基地建设内容 8.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意义 9. 科普基地的内容和形式 10. 建科普基地的目的意义
1. 科普基地意义
不是。
各地现有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博物馆,生态保护区,自然景区,美丽乡村,特色小镇,科普教育基地。等资源单位。
具备承接中小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教育的能力,能够结合资源单位特点,设计开发适合不同的学段学生在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的课程学习目标明确,资源特色鲜明,富有教育功能,有适合中小学生需要的专业讲解人员及课程。资源介绍,单位运行良好,交通便利。
2. 科普教育基地的意义
4月24日是中国航天日,经过近一年建设的六安航天科普研学基地,当天试验开放。据建设方安徽航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这是一家从事航天科技教育及提供航天科普研学游学体验服务的特色企业,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所属单位合作,主旨是打造“中国梦·航天梦”系列文化工程。旗下的六安航天科普研学体验基地,目前是华东地区唯一可以全面展示中国航天层级的航天科普基地,坐落在东部新城4A级景区悠然蓝溪境内,是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资质单位,是被中国航天科工相关部门授予的中国航天科普基地。
场馆内有“(导)弹、(卫)星、(火)箭、(飞)船、(空间)站”等展示,有多类航天科普项目供客户互动体验。展览体验区包括主题墙、航天精神展示、敦煌壁画之飞天、古人的飞天梦、世界航天简史、万户飞天、时空洞穴、月表场景、我国航天事业——太空之旅、航天梦工厂、航天员、阅兵方阵、导弹王国、导弹装备展示、陆海空天一体战、航天英雄墙、未来太空梦、火星任务、梦工程等。体验项目多达13套,目前第一批互动体验项目包括万户飞天、陆海空天一体战、航天梦工厂、星空地投、航天知识查询机等,还有航天精品模型一百余件。场馆内有与之配套的研学教室2个,亲子活动教室1个,党建活动室1个,青少年(幼儿)科普读物(手工)1000余册,供广大青少年(幼儿)研学实践活动之用。
3. 科普基地建设意义
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宗旨是传播航天知识和航天精神。也是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为推动中国民航科普公益教育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基地建立以来,始终奉行‘行业为航空公益事业做保障,公益教育支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基地的宗旨为“整合全球航空科技资源、建设民航科普教育体系、促进民航科普教育发展、培养民航高科技人才”,将航空教育公益化、航空文明普及化作为首要任务
4. 什么是科普基地
一是在国内探索并网光伏电站的最佳建设方案;
二是可实际测量不同的光伏技术的实际发电量情况;
三是考察大型并网光伏电站的可靠性;
四是研究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对电网的影响;
五是探索石漠化荒地资源利用模式;
六是预测光伏电站发电量。
5. 科普基地意义和价值
科普教育文化长廊由21块宣传展板组成,内容主要包括天气预报知多少、气象灾害、气象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人工影响天气、现代气象技术等气象科普知识。
该局负责人表示,要充分发挥科普基地基础设施的公益性作用,气象科普文化长廊将作为科普宣传基地对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免费长期开放,通过科普文化长廊形成一个学习窗口,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气象,关注气象,关注生活。
6. 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七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 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 �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尚无条 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科普基地建设内容
科普基地是对青少年普及安全常识的基地,随着科技发展也不断增加新的内容,采取学习组织,走出去宣传,科技周等形式。
8.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意义
尊敬你们各位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揭牌仪式,我非常荣幸能够主持本次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揭牌仪式,感谢领导们能够参加本次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揭牌仪式,这次消防科普这基地能够顺利是付出了很大的辛苦和努力的,希望我们消防科普基地各项工作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
9. 科普基地的内容和形式
近年来,各级科协组织以及有关部门、企业不断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运行机制,在农村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这些基地以示范的方式普及农村先进技术和农业新成果、新品种,传播现代农村科技信息以及先进管理方法,成为提高社会公众科技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带动农村群众科技致富的重要载体和科普设施,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增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显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 建科普基地的目的意义
博物馆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传统教育、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优秀历史教育、科普教育的重要阵地。
对于中小学生而言,博物馆既有助于学生探索世界、丰富体验,又可以辅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课堂教学的知识;通过提供实物为学生营造一种直观的、体验式的学习环境,使知识易于被学生所接受的同时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开展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是大势所趋,博物馆首当其冲成为中小学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因此,探讨如何发挥博物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就变得非常具有教育意义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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